罗党论教授在顶级期刊发文剖析直播电商与企业创新
我院罗党论教授和李怡慧博士生合作的论文《直播电商浪潮下的企业创新困境——来自中国消费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于2025年11月在经济学中文顶级期刊《经济学》(季刊)发表。


2025年11月《经济学(季刊)》封面与目录
随着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驱动的新业态在微观企业中的应用不断深化。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兴起的新型商业模式,直播电商自2016年以来发展迅猛,已成为企业重要的营销方式和消费者主要的购物渠道之一。凭借互动性、真实性和可视性等优势,直播电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生产和销售中的不确定性,增强消费者信任,进而提升产品转化率和销售绩效。
然而,这种“速效型”营销模式在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产品质量失衡、低价竞争加剧以及企业产业升级动力不足等问题。近年来,我国直播电商领域频发的产品质量和研发争议,也进一步表明其可能对企业创新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理论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利用多种销售渠道以扩大市场份额。然而,这种方式可能会导致激烈的渠道冲突,进一步损害企业利润。当企业开设直播销售渠道时,可能会吸引原有渠道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企业销售渠道结构发生变化,并加剧不同销售渠道所处下游市场的横向冲突。
为了在直播销售渠道中占据更大市场份额,企业通常采取低定价策略以换取高销量。这种策略在短期内可能显著提升企业收益。但随着时间推移,企业会面临不断上升的佣金费用,最终侵蚀其自身利润。
在现行会计制度下,研发支出作为管理费用从利润中扣除,直播电商带来的相关营销成本可能挤出企业原本可用于研发的资源,从而抑制企业创新。由此可见,直播电商虽在短期内促进了销售增长,但其对企业创新活动的长期影响仍需深入研究。探讨直播电商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高质量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构建了企业与直播公司的委托代理模型,以2014—2023年A股消费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将直播电商事件作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法作为主要识别策略,从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两个层面考察直播电商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基准回归表明,直播电商显著降低了消费行业企业的创新水平,该结论通过了事前趋势检验、异质稳健估计、内生性分析和安慰剂检验等多项稳健性检验。异质性分析发现,抑制效应主要存在于非国有企业、高竞争度行业企业以及电商环境较好地区的企业中。机制分析表明,直播电商通过增加佣金支出提高销售费用、压缩利润,减少企业可用于研发的内部资金;同时引发“薪酬挤占效应”,限制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空间,导致研发技术人员大量流失,改变企业人力资本结构,进一步阻碍可持续创新。
论文链接:
https://nsd.pku.edu.cn/docs/2025-12/ff9be3da78fd4ba390e59b3cb5b27e6b.pdf




